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今日头条公司)与被告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故事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第22908683号“头条”、第22908684号“头条”、第7708127号“头条”、第18051882号“今日头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广告传播”等。深圳故事公司在其“头条百科”网站向消费者提供创建产品、品牌、企业家、童星等方面的电子网络名片,并提供关键词搜索、营销策划等服务,具有广告宣传、
推广他人商业信息等特征,与上述注册商标的服务内容构成相同。
涉案第15131641号“头条”、第19707980号“今日头条”、第15130060号“今日头条”、第19707979号“今日头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8类,包括信息传送、数字文件传送、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等。深圳故事公司将其“头条百科”网站自定义为一个信息分享、传播及获取的平台,其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数据上传、传播、共享等服务,与上述涉案注册商标在第38类中的数字、信息传送,数据库的接入服务构成相同服务。故结合现有证据,深圳故事公司经营的“头条百科”网站,从其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判定,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第38类服务项目属于相同服务。
综上,深圳故事公司在其网站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头条”、“头条百科”被诉侵权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认为其服务来源与两原告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侵犯了两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被诉侵权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所规定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近似商标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严格保护的司法政策,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法院依法规范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体现一定的惩罚性,法院最近判决深圳故事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00元,彰显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价值导向。